《四川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政策 解讀

來源:本站日期:2022-07-01 11:26閱讀量:1810

  一、起草背景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2005年6月25日,省國資委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精神,起草并由省政府下發《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件);同時省國資委制定了配套的《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川國資產權〔2006〕66號)。此后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國資委制定了相關配套文件,省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7號),由此我省基本建立起以產權轉讓為基礎的,實物資產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增資擴股征集合作方、資產出租征集承租方等進場交易制度體系。特別是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立法形式明確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從十多年來的實踐情況看,25號文件等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制度的建立,對推動企業國有資產的規范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了適應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于2016年6月24日頒布實施《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第32號令,以下簡稱32號令),省國資委在認真學習貫徹32號令、總結25號文件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四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聯合財政廳以川國資委〔2018〕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件)印發。

    二、主要內容 18號文件共5章92條,包括總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與管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第一章  總則,共計八條。明確了《辦法》出臺的目的、依據、遵循原則以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國家出資企業、批準單位等概念。

(二)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與管理,共計五條。明確了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的條件 、應當對交易機構進行提醒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的情形。   

(三)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序,共計五節六十五條。分節明確了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企業資產出租、企業資產合作等資產交易行為的程序及要求。

(四)第四章 法律責任,共計四條。明確了爭議解決的途徑,國資監管機構、國有企業、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機構等產權交易各參與方的法律責任。

(五)第五章 附則,共計十條。明確了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軍工、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非上市股份公司國有資產交易,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資產交易,境外企業在境內國有資產交易,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的企業產(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資產置換以及國有參股企業資產交易的管理。

    三、主要特點

(一)進一步拓展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有關概念 將企業資產出租和企業資產合作納入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范疇,并對主要環節作了統一規范;增加了國家出資企業、批準單位、資產出租、資產合作等概念條款。

(二)進一步明細了規范對象和適用范圍。 規范對象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明細到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并對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發表意見作了原則性規范。明確非上市股份公司國有資產交易適用本辦法,并對軍工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國有參股企業涉及的資產交易、資產置換行為的管理作了規定。

 (三)進一步細化了資產交易有關程序 在產權轉讓立項和方案審核、受讓方資格條件備案、成交公示等方面作了細化。明確了產權轉讓和增資的定價依據。規定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的非公開協議產權轉讓、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等增資行為,可以依據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轉讓價格、企業資本及股權比例。

(四)進一步下放或歸位了管理權限 非公開協議轉讓范圍,由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之間產權轉讓,放寬到同一集團內部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產權轉讓,并增加不同級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的協議轉讓。進一步明確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將企業內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審批權限下放到國家出資企業。將企業資產轉讓、資產出租、資產合作等法人財產權的審批權限歸位于國家出資企業,同時要求其負責制定本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