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試點工作方案 政策解讀

來源:本站日期:2022-07-01 11:30閱讀量:2016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省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和國有資產劃轉有關政策規定,經四屆市政府第168次常務會審定同意,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金融工作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要求,通過作價出資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等國有建設用地,以及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劃轉土地資產等方式,推動資產集中、資本聚集、資金集成、資源集約,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獨資企業健康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方案》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指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企業持有,企業無需向政府繳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價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金額計作國家資本金,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管。巴城中心城區(含一城三區)范圍內通過作價出資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等國有建設用地,以及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之間資產劃轉需作價出資用地的,適用于本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公共服務項目,其用地作價出資方案報經政府批準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用地單位三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同。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劃轉土地資產,根據政府批準的資產劃轉方案,需由劃入方通過作價出資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用地單位(劃入方)三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同。

《方案》強調,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對投資或使用的國有土地、房屋資產進行調查核實并協調辦理產權登記,明確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工作職責。國有資產權利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劃入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和使用,并承擔維護責任,維護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

《方案》要求,審計部門及相關市級部門和單位要整合出資人監管、審計、紀律監察等監督力量,按照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的原則,增強對推進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的監督力度。各相關部門、單位、企業不得隱瞞國有資產,不得擅自處置資產。對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諉及其他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責任。

本工作方案實施期間,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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